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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442号

陆莉与韩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莉,韩丽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陆莉,女,汉族,1955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韩丽梅,女,汉族,1968年12月17日生。陆莉申请执行韩丽梅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丽梅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嘉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