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陆莉,女,汉族,1955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韩丽梅,女,汉族,1968年12月17日生。陆莉申请执行韩丽梅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丽梅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嘉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