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945号
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升,董事长。
被告:河北九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少卿,董事长。
被告:黄骅市成达化工产品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志龙,董事长。
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九成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成达化工产品运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1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博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