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49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彭家岭366号(万通工业园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廖淑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雄,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玉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熊俊。
申请人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俊发生劳动争议,不服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 飚
审判员 易齐立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卢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