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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879号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好声音潮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好声音潮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879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好声音潮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号阜华领秀中南4层63号。法定代表人孙全心,总经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武汉好声音潮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男欢女爱》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尹为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郭家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为

审 判 员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