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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执202号

吴洪伟与孙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洪伟,孙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吴洪伟,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胜利东路*****号。

被执行人:孙术峰,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西平林场西平村。申请执行人吴洪伟与被执行人孙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洪伟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术峰在台安县看守所羁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志勃

审判员 :刘振利

审判员 :赵起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