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283号之三
原告: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彦杰。
被告:承德保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保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保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保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1元,保全费1356元,共计3177元,由原告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