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265号之一
原告:龚国兵。
被告:苏州市华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邹元垅,总经理。
原告龚国兵与被告苏州市华辉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龚国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国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
审 判 长 程英卫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