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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1265号之一

龚国兵与苏州市华辉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国兵,苏州市华辉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265号之一

原告:龚国兵。

被告:苏州市华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邹元垅,总经理。

原告龚国兵与被告苏州市华辉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龚国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国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

审 判 长  程英卫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