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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5428号

虞文勇、金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虞文勇,金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428号申请执行人虞文勇,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瑶,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文勇与被执行人金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2016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82执5428号案终结执行。在和解协议失效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张光潮执 行 员 :陈根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王 子 英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5428号时间:2016年9月6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7室执行长:虞啸安执行员:张光潮执行员:陈根福代

书记员:王子英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张光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文勇与被执行人金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2016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虞啸安:同意承办人意见。陈根福:同意。另外,在和解协议失效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5428案程序终结执行。在和解协议失效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