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559号原告韩平伍,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生,住九台市.被告九台区卡伦镇三盛村村民委员会,住九台市.负责人王春华,系三盛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伍与被告九台区卡伦镇三盛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平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