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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503号之一

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与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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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清华,镇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海波,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执1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商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