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157号之一
原告:陈志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浙海。
被告:连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球与被告董浙海、连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球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2224.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744.5元,均由原告陈志球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郑琦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