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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157号之一

陈志球与董浙海、连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球,董浙海,连淑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157号之一

原告:陈志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浙海。

被告:连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球与被告董浙海、连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球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2224.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744.5元,均由原告陈志球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郑琦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