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615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被告万强,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