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08刑初16号

房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08刑初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尚志市。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林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魏梁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至2016年2月末期间,被告人房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擅自在亚布力林业局红旗林场64林班5小班内,收捡黑头的榆木、楸子、水曲柳、椴树木头和枝丫,用油锯造成40厘米的圆轱辘,又用斧子劈成柈子30.4延长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8.4元,运回家中放在小棚子里。案发后,赃物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证明材料、检尺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亚布力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有林木打烧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房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作案工具西德油锯一台、斧子一把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房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温 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宇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