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54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西侧108号10幢。
被执行人:南陵县奎湖国清农贸市场,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76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陵县奎湖国清农贸市场在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