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467号之一
原告:刘安方,女,生于1967年11月12日,住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遂宁市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杨忠华,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省钦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插板堰村十社。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
被告: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宿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07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军,男,生于1963年6月26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安方诉被告杨忠华、四川省钦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安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安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方撤回对被告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邓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涛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