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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680号

杨勤芳与被执行人昆明日日新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勤芳,昆明日日新清洗保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杨勤芳,女,1972年5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日日新清洗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琦。申请执行人杨勤芳与被执行人昆明日日新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3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日日新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3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代理

审判员  陈 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