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民初7242号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杨彩英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杨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242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T。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四路桂南住宅区8号铺。注册号440682600047053。经营者:杨彩英。

被告:杨彩英,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杨彩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杨彩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杨彩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炎锋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一〇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永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