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瑞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谢军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瑞安与被执行人谢军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军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168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