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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942号之一

冠宏星(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东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冠宏星(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冠宏星(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赵东亮,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冠宏星(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东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4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已被抵押,尚待处置,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4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