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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45号

杨正军与徐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正军,徐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45号

申请人:杨正军,男,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徐超,男,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杨正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A-19#楼0105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徐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A-19#楼010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王海艳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西北新区环宇银河绿苑一期27#楼0303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

三、对担保人刘玉海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河南侧,东昌路西侧尚街国际新天地D-8、D-9#楼17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正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