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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1941号

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1941号

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梁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涛,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73741770B,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祥瑞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林丐美。

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公司)与被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涛,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力拓公司支付合同款8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力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日,原告双元公司与被告力拓公司就“型钢生产线直流、冷床控制系统”签订合同书,合同金额16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双元公司均已履行交付货物等合同义务,被告力拓公司累计给付合同款1594000元,尚欠86000元至今未给付。综上所述,原告双元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力拓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双元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0130701-1的型钢生产线直流、冷床控制系统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认定。2013年7月1日,原告双元公司与被告力拓公司在南京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书中约定项目名称为型钢直流、高压、冷床控制系统;付款方式为预付合同总价的30%,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再付30%,提货再付总价的20%,调试完三个月再付10%,余10%自发货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交货时间为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60天内;同时,合同约定原告双元公司收到被告力拓公司应付款项金额后,合同即生效,交货期随付款到账之日起算起。2、对于原告双元公司提供的编号为0000591、0000593的两份产品交接单的认定。编号0000591的产品交接单载明被告力拓公司收到原告双元公司提供的货物共计23件,编号0000593的产品交接单载明被告力拓公司收到原告双元公司提供的货物共计28件。两份产品交接单都有被告力拓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3、对于原告双元公司提供的三份南京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两份收据存根的认定。专用凭证载明,2013年7月4日,被告力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双元公司支付了500000元;2013年8月12日,被告力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双元公司支付了300000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力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双元公司支付了544000元。收据存根载明,2015年1月31日,被告力拓公司通过承兑的方式支付了100000元;2015年11月26日,被告力拓公司通过承兑的方式支付了50000元。另外,原告双元公司认可被告力拓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与2016年4月5日各转账50000元。被告力拓公司合计支付1594000元,尚有86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双元公司与被告力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订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双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力拓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但是被告力拓公司并未支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双元公司要求支付尚未支付的价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电器设备价款86000元。如果被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10元,由被告湖北力拓阀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审 判 长  李鸿雁

人民陪审员  郑 正

人民陪审员  杨 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冯骥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