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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执3号

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郜建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郜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郜建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执3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陈贵民,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郜建军,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郜建军,哈密市晋太××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郜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5)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仲   新   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海   军

代理

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