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8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桂平何某,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马山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公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桂平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科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桂平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桂平何某为购买工程石材,伙同陈某1等人(另案处理),找人帮其伪造了一枚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于2012年9月份持该章与卢某签订了一份石材供货合同书且在法人代表处署其名字。后因何桂平何某无法向卢某结清石材货款,致使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被卢某起诉追索债务。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石材供货合同书及计划表、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样式等书证,证人卢某、谭某、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被告人何桂平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文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桂平何某伙同他人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桂平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浙江省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南宁市五象新区堤园路滨江公园一期景观工程,后该公司把工程部分项目承包给南宁市丰鑫建筑工程劳务公司。2012年9月,被告人何桂平何某作为丰鑫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管理人员,与石材供应商卢某联系购买石材用于该景观工程,因卢某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有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印章,为此被告人何桂平何某伙同他人伪造一枚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于同月持该章与卢某签订一份石材供货合同书且在法人代表处署名,后因何桂平何某无法向卢某结清石材货款,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被卢某起诉追索债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才获悉被告人何桂平何某等人伪造其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何桂平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桂平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石材供货合同书及计划表、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样式等书证,证人卢某、谭某、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被告人何桂平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文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桂平何某伙同他人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桂平何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桂平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即自2016年1月20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炜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覃东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