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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3执字第2号

范广金与郭泗珍、肥城怡和园老年康乐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广金,郭泗珍,肥城市怡和园老年康乐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3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范广金,男,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郭泗珍,女,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肥城市怡和园老年康乐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广金、郭泗珍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怡和园老年康乐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肥城市怡和园老年康乐中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善贵

审判员  杨泽祥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