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白存宽,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21974********。被执行人霍兵,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青化砭采油厂职工,现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采油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3********。白存宽申请执行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霍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存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兵支付申请执行人白存宽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8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白存宽与被执行人霍兵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该案案件款共计30000元,即被执行人霍兵于2016年9月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1元、于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7月5日前每月支付案件款2000元、至案件款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白存宽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霍兵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99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