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195号
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7036室。
负责人:罗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婷,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碎肆。
被告:郑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包碎肆、郑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霞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