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187号
申请人:朱远大,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
申请人:岳松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朱远大与被申请人岳松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岳松涛名下坐落在濉溪县淮海北路西侧碱河路南铭城花园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朱远大自愿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朱远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岳松涛名下坐落在濉溪县淮海北路西侧碱河路南铭城花园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红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秦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