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毛孝清。被执行人王东亮。毛孝清与王东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5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东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请执行人毛孝清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苏长淘给付申请人现金标的额,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原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秀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