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876号原告何春根。被告简鑫。被告褚明。被告简梅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根与被告简鑫、褚明、简梅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根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简鑫、褚明、简梅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根撤回对被告简鑫、褚明、简梅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春根承担。
审 判 长 黄爱裕
代理
审判员 黎秋尔
代理
审判员 黄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