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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2876号

何春根与简鑫、褚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何春根,简鑫,褚明,简梅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876号原告何春根。被告简鑫。被告褚明。被告简梅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根与被告简鑫、褚明、简梅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根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简鑫、褚明、简梅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根撤回对被告简鑫、褚明、简梅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春根承担。

审 判 长  黄爱裕

代理

审判员  黎秋尔

代理

审判员  黄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