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484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经营者:蒋丽娟。
委托代理人:陈斌。
被告:陶建发。
被告:陈秀昌。
被告:湖州鼎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与被告陶建发、被告陈秀昌、被告湖州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76元,保全费2271元,合计5547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