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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484号之一

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与陶建发、陈秀昌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陶建发,陈秀昌,湖州鼎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484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经营者:蒋丽娟。

委托代理人:陈斌。

被告:陶建发。

被告:陈秀昌。

被告:湖州鼎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与被告陶建发、被告陈秀昌、被告湖州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76元,保全费2271元,合计5547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天幕铝塑门窗安装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