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897号
原告:重庆市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2720E。
法定代表人:XX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云,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尧,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翠英,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简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