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陶某。本院在执行朱某与马某、陶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625民初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某、陶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0726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某银行存款5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俊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书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