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2执276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诉四川德阳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桓生油橄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四川德阳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桓生油橄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住所地:德阳市。

负责人:肖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德阳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桓生油橄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

法定代表人:邢远芳,该公司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诉四川德阳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桓生油橄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德民二初字笫5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于2016年3月2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己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该案的执行尚需等待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再依法受偿。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二初字笫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醇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夏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