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上官万能,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
被执行人:詹东升,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
被执行人:詹进贵,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申请执行人上官万能与被执行人詹东升、詹进贵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55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官万能要求被执行人詹东升,詹进贵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