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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5256号

喻龙强奸、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5256号罪犯喻龙,别名鱼龙,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赣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喻龙犯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洪少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零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8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喻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先后多次获得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喻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喻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十天(减刑后刑期:刑期自2006年7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伟杰

审判员  刘桂兰

审判员  黄 荔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