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450号原告张金明,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谢振,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明诉被告谢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明于2016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金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金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琼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益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