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26民初450号

张金明与谢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金明,谢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450号原告张金明,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谢振,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明诉被告谢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明于2016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金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金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琼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益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