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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896号

李涛与夏开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涛,夏开源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剑磊、许忠顺,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夏开源,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夏开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2820元、未受偿人民币4282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戚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