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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333号之一

袁长刚与吴征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长刚,吴征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长刚,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吴征良,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袁长刚与吴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向吴征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征良支付向袁长刚执行款2万元及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6.5元、申请执行费204元,但被执行人吴征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征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6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远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项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