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长刚,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吴征良,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袁长刚与吴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向吴征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征良支付向袁长刚执行款2万元及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6.5元、申请执行费204元,但被执行人吴征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征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6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远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项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