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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225号

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在定西市安定区东门口附近其住宅楼下给张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5克。同年12月30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陈某某住房内抓获陈某某,并从其住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48克。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9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查获、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通话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9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交的电子称,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芦永吉

审 判 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刘 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永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