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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597号

申请执行人吕怀德与被执行人庄燕辉、林小瑜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怀德,庄燕辉,林小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597号

申请执行人:吕怀德,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重阅,黄亚珊,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庄燕辉,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林小瑜,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09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燕辉、林小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6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建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陆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