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597号
申请执行人:吕怀德,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重阅,黄亚珊,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庄燕辉,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林小瑜,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09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燕辉、林小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6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建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陆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