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979-15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郭振雄,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宝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15979号案
被
上诉人:夏耀南,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15980号案
被
上诉人:夏良平,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15981号案
被
上诉人:夏洪求,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以上三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宋贻军,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宛浪,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耀南、夏良平、夏洪、宛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13-8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三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振 东
审判员 黄 玮 娜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曾锦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