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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2766号

余银妹与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2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银妹,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新安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柴世民,该县县长。余银妹因诉浙江省淳安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淳安县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晓滨、

代理

审判员张艳、

代理

审判员李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银妹申请再审称:1.其申请的是“淳安县政府用于千岛湖网箱整治退出上岸的2亿元资金现阶段的使用及发放情况明细”信息,应明确资金去向、用途、归属对象而不仅仅是分类汇总信息;2.再审被申请人以“渔政局方面已向审计部门提出了审计申请……具体审计时间还待审计部门统筹安排”为由答复,违反审计规定和逻辑常识;3.其申请的信息是再审被申请人掌握并保存的信息,不存在无法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情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存在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妥当答复。

本院认为: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再审申请人余银妹申请的信息包含两项,一项是淳安县政府用于千岛湖网箱整治退出上岸的2亿元资金现阶段的使用及发放情况明细,另一项是相关资金的审计情况。对于资金使用及发放情况明细信息,淳安县政府分别对网箱退出上岸补偿款、上岸转产发展补助款、后续资金等作出了说明,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审计信息,因部分整治项目还在持续落实,淳安县政府告知其要在审计部门审计后确定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难以成立,于法无据,其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结果。综上,余银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余银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代理

审判员  张 艳

代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