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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261号

王大波与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大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2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通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戴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宝。再审申请人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进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大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正进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杭 涛

审 判 员  陈良俊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