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2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通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戴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宝。再审申请人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进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大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正进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安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杭 涛
审 判 员 陈良俊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