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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322号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XX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XX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322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朱金凤,公司员工。被告XX隆,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