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322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朱金凤,公司员工。被告XX隆,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