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3842号
原告:秦皇岛全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峰,秦皇岛全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明,海港区文化路海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瑀,河北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全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全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全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全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勇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