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特36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万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加黎,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水莲,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重庆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现申请人重庆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愿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偿还债务,故申请撤回关于“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持有的昆明高深橡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35%股权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有限受偿,实现担保物物权的总金额为37256.28万元。”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橡胶有限公司关于“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持有的昆明某某橡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35%股权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有限受偿,实现担保物物权的总金额为37256.28万元。”的申请。
审 判 长 起瑞遥
审 判 员 陈 云
人民陪审员 李洪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红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