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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特177号

白云飞与张同德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白云飞,张同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77号申请人白云飞,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张同德,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白云飞与张同德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张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白云飞与张同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6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白云飞一次性赔偿张同德修车费1900元(已履行)。

二、白云飞车辆自行维修,后续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全部归白云飞所有。

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白云飞与张同德于2016年9月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晓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