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078号
原告:蒙森,自由职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三民,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叶乐阳,该集团社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璞,该集团当代生活报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连,该集团高级编辑。
原告蒙森诉被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蒙森负担,余款73.5元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蒙森。
审 判 长 刘明明
代理
审判员 韦思宇
人民陪审员 秦虹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岳永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