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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6078号

蒙森与广西日报传媒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蒙森,广西日报传媒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078号

原告:蒙森,自由职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三民,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叶乐阳,该集团社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璞,该集团当代生活报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连,该集团高级编辑。

原告蒙森诉被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蒙森负担,余款73.5元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蒙森。

审 判 长  刘明明

代理

审判员  韦思宇

人民陪审员  秦虹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岳永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