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林,男,汉族,1948年2月19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洮县八里铺镇白茨湾砖厂(简称白茨湾砖厂)。组织机构代码证:72024562-0法定代表人王禄渊,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德,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进,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
上诉人王兴林因与被上诉人临洮县八里铺镇白茨湾砖厂和谢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新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新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兴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瑞林
审判员 XX悌
审判员 蓝俊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