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829号
原告:邱凯盛,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坤,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晋霞,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邱凯盛与被告吴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邱凯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松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